名称 | 关于印发《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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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1 |
级别 | 市级 |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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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包头市推荐上报国家、自治区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营造一流的科技创新营商环境,扎实有效推进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我局新修订了《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包头市推荐上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包头市推荐上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
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研管理、规范科学技术活动、加快推进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由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满足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项目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科技档案管理等项工作环节。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从科技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政府科技创新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修改完善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2.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情况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安排意见; 3.组织项目任务书签订、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4.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5.建立包头市科技咨询专家库,制定专家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6.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字化服务能力,加强数据资源共享;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笫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会同市科技局制订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配合市科技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核定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3.根据市科技局意见,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 4.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的其他单位(中央内蒙驻包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主要职责是: 1.收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2.督促项目实施,配合组织项目任务书签订、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3.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等重大事项处理意见; 4.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技成果管理、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1.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制定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完善科研信用制度; 2.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3.指导、督促项目研发人员及时、规范开展科学研究,确保试验等科研记录、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4.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5.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推广应用;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绩效目标和任务; 2.了解、掌握项目进展、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主要职责:根据受委托权限,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科技需求储备。市科技局按照日常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公开征集关键技术难题和技术需求。 第十三条 发布申报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经费预算,共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征集期不少于20天。突发、应急的科技需求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发布征集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包头市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 申报方式。申报的项目通过“包头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符合市财政局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的项目,需要同时录入“包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报的项目不符合通知(或指南)要求; 2.项目重复研究或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我市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 3.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第一承担者,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超过2项。 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项目时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重点核实项目申报单位的研发能力、科研基础条件,以及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论证。申报项目对口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初审,需要核实的项目组织现场调研考察,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进入专家论证环节。项目专家评审论证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重点项目可以组织申报单位答辩和现场考察。评审论证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召开。 (一)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行业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从“市科技局评审咨询专家库”中抽取; (二)评审内容。专家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和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对由我市高层次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和以产学研方式组织开展的项目,评审推荐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三)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优先推荐、可以推荐和不予推荐三种,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决策过程包括业务科室推荐、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局党组会审议,以及市政府审定等程序。 (一)业务科室推荐。业务科室依据实地调研、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年度工作重点支持方向等,提出拟推荐立项项目意见。 (二)编制项目草案。战略规划科和资源配置科根据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业务科室推荐意见,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草案。立项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应及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三)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草案经修改完善,报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四)拟立项项目公示。拟立项支持的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报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