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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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1 |
级别 | 市级市级自治区 |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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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2718/2021-24891 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机构: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内科发基字〔2021〕3号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9 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强化基础研究,进一步提升我区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基础研究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相衔接,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鼓励我区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点资助“科技兴蒙”行动重点领域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优先资助我区优势和特色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择优资助引进、培养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开展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均衡资助各学科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机构,可以注册为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基金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与自治区科技厅设立联合基金,扩大资助范围的同时增加资助强度。 第四条 基础性研究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有广泛应用前景,以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 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 第六条 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捐资。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职责: (一)制定基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设立、调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基金委)并指导其工作; (三)制定并发布年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 (四)受理基金项目申请; (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六)批准基金资助项目; (七)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结题与验收工作; (八)对依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各单位推荐,在综合考虑任职资格、学科专业布局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确定自治区基金委人员组成。 自治区基金委实行任期管理制,设主任委员1名,由自治区科技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7-9名。自治区基金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时间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50%。 自治区基金委职责: (一)为自治区基础性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提出基金资助规划和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资助范围和重点领域; (三)审查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与经费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性研究的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自治区科技厅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自治区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本条件。 自治区科技厅随时受理申请,定期审核注册。申请注册单位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及主管单位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依托单位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基金委、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基金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 资助类型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类型分为项目类和人才类,项目类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性研究;人才类资助高层次科技人员及优秀青年学者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前沿性创新研究。 第十三条 项目类基金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分析测试专项(以下简称分析测试专项)和应急研究专项四个类型。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较强的凝聚研究队伍能力;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重点项目的支持方向是“科技兴蒙”行动重点领域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带动性的基础研究。 (二)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的申请人应为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学科、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可在一定研究基础上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探索性的基础性研究。 (三)分析测试专项 分析测试专项主要支持运用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连续两年实际开展开放共享工作的在岗专职分析试验人员,在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等方面自主选题,择优立项资助。 (四)应急研究专项 应急研究专项视情启动,单独发布申报通知。用于资助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或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非共识类研究。 第十四条 人才类资助包括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 (一)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通过自主选题开展前沿探索性、原创性的创新研究,培养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项目申请人应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青年基金项目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已经取得全日制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通过自主选题开展基础性研究。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已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者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基础研究及人才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和新兴前沿学科发展状况,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的应用价值,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同国内其它单位已经设立项目不重复; (三)申请人和参加人具备相应的研究实力及工作基础; (四)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可行; (五)符合其所申报项目类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基金的科技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是注册依托单位; (二)一般应具有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全日制硕士须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且推荐人不能是项目组成员; (四)符合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中对申请人员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加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法人单位的,参加人所在法人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项目参加人须在《基金项目申报书》的“项目组成员”栏上签名予以确认;合作研究单位应在“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基金项目限为1项,申请和参加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 (二)作为参加人同年最多不能超过2项; (三)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原则上常年提供项目在线填写服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人所申请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基金委审核和自治区科技厅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正在承担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五)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已受理的项目按学科进行分组,在评审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评审专家对于项目申请材料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及时告知自治区科技厅以便重新选择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时应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评价体系标准,对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加人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科技兴蒙”行动以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自治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基金项目的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二十七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和分类。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在通讯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择优进入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自治区基金委审核;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分析测试项目,在通讯评审结果基础上直接择优提交自治区基金委审核。联合基金不单独申报,根据评审情况,从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中择优推荐。基金委审核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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