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4-01-25 11:08:12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或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 |
2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第一款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 |
3 | 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 |
4 | 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 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 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 |
5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取消该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 |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责任主体:“包头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主体:“包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机构:“包头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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