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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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3 |
级别 | 市级地市级 |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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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若干措施的通知 包府办发〔2023〕1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包头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化科技激励机制改革,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畅通转化堵点,着力破解科技成果落地缓、转化慢难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建设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在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单位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责任单位: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国企、事业单位)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鼓励职务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开展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责任单位: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国企、事业单位) (三)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鼓励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立监管机制,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国企、事业单位) 二、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渠道 (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聚焦“两个稀土基地”“世界绿色硅都”建设和陆上风电装备、先进金属材料、碳纤维和高分子材料、新能源重卡及配套、氢能储能5个重点战新产业发展及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培育认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链主企业等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工程化放大的中试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五)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按成果转化收益给予不低于5%的奖励。支持引进知名高校院所或国内头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服务,对取得成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 (六)强化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服务作用。支持鼓励科技特派员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用转化、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多层面、多层次推动科技成果在包就地转化。对促成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科技特派员,按照其在成果转化中承担的职责任务享受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对应的激励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七)提高科研人员和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包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给予奖金激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推荐争取自治区财政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资金激励,市本级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 (八)放活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成果完成单位暂时没有制定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8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90%以上收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资委、人社局、教育局,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 (九)放宽科研成果横向经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进行管理,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 四、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安全 (十)建立登记管理和交易公示制度。支持企事业单位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鼓励通过拍卖或自行协商等方式确定成果转化交易价格。通过单位内部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信息,确保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职务科技成果从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退出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 (十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按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相关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审计局、国资委) (十二)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包容监管机制。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政、国资等单位应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努力实现我市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成果转化单位) 以上各条款若与我市其他政策措施重复,则按从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