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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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2 |
级别 | 市级地市级 |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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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包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科发〔2022〕109号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包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日 包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自治区企业研发中心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布局、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及研发实力的企业组建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开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 (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积极与行业内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创新联合体; (六)培育高水平科技研发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市科技局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予以认定。同时,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 第五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研发中心申报材料征集、受理、组织评审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核;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为研发中心组织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研发中心的培育、初审、推荐和认定后的监管工作。 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负责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负责为研发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质、人才保障;负责监管研发中心的资产和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及其组建的研发中心本身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科学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二)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软件类单位在300万元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三)依托单位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权利转让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至少1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或3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费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需要提供研发活动全过程佐证资料): 1.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五)依托单位能保障研发中心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中心用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100万元(软件类研发中心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30万元); (六)研发中心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较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有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业绩; (七)研发中心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60%; (八)已认定为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研发平台不作为认定主体; (九)依托单位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1.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家法人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认定一个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研发中心规范名称格式为:“☆☆☆研究开发中心”。其中,“☆☆☆”为依托企业简称。 第八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按照“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研发中心认定程序 (一)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征集通知,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征集通知为准;; (二)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依托单位所在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后报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三)包头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由专家组书面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对拟认定的研发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后对无异议的研发中心下达批复文件; (五)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对认定的研发中心颁发“包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研发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属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研发中心基本情况; (二)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三)研发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四)研发中心发展目标及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本辖区内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后,提出本辖区研发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及研发中心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将各研发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送至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报研发中心组织单位,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研发中心需要更名、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包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对运行状况良好的研发中心给予经费支持。对科技部门支持的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对研发中心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包头市企业研发中心资格: (一)复核不合格且整改未通过; (二)逾期未报送复核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及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研发中心或中心依托的企业在科技项目的推荐、实施,人才团队培育、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认定为包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复核等详细材料和要求,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包科发〔2009〕26号)中的《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包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