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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度2022
级别市级内蒙古地市级
内容
    详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科发〔2022〕4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奖励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个人和组织。个人须为年龄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中国公民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组织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不包括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中央驻区单位、外国组织。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自治区工作”的中国公民,是指候选者工作单位注册地(登记地。下同)在自治区, 被提名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我区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授奖数量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2年以上,且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署名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的应占60%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须是2篇以上主要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九条  评定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前瞻性、理论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20项。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一等奖每次授奖数量为授奖项目数的15%左右,一、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二十一条  候选项目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自然科学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实用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应用效果显著、前景良好。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二)直接参与技术发明,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三)创造性的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且完成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作为专利权人的应当占60%以上

第二十八条  评定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原创性、实用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三十条  技术发明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20项。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一等奖每次授奖数量为授奖项目数的15%左右,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三十一条  候选项目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技术发明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等四类项目。

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开发、动植物新品种及其产业化的项目,或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广,并在适应性研究、技术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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