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成字〔2020〕3号 2020年4月9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等相关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支撑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总量指标与比例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孵化器火炬统计、总结报告和信用审查等为评价依据。 3.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根据我区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发展的要求。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自治区范围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孵化器评价办法参加评价,以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 三、评价内容 主要从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孵化企业及效率、孵化服务能力、社会贡献、拓展服务、持续发展情况和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内容详见评价指标体系) 四、评价方法 1.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加分项相结合的方法,专家集中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2.实行分批次评价。根据孵化器的认定时间、级别等因素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3年。 五、评价指标体系 1.定量评价(80分)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量评价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标 准 | 分值 | 得分 | 基本情况 (12分) | 孵化场地面积 (4分) | 国家级孵化器 | ≥20000平方米 | 4 |
| 15000≤面积<20000平方米 | 2-3 | <15000平方米 | 1 | 自治区级 孵化器 | ≥8000平方米 | 4 | 5000≤面积<8000平方米 | 2-3 | <5000平方米 | 1 | 大专以上孵化器服务人员数量占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4分) | 100% | 4 |
| 90%≤比例<100% | 3 | 80%≤比例<90% | 2 | <80% | 1 | 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服务人员占比(4分) | ≥90% | 4 |
| 85%≤比例<90% | 3 | 80%≤比例<85% | 2 | <80% | 1 | 孵化企业及效率(40分) 孵化企业及效率(40分) | 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 | ≥30% | 3 |
| 20%≤比例<30% | 2 | <20% | 1 | 在孵企业数量 (4分) 在孵企业数量 (4分) | 国家级孵化器 国家级孵化器 | ≥8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50家) | 4 |
| 70-79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49家) | 2-3 | <7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家) | 1 | 自治区级孵化器 | ≥7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50家) | 4 | 60-69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49家) | 2-3 | <6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家) | 1 | 在孵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4分) | 100% | 4 |
| 90%≤比例<100% | 3 | 80%≤比例<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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